国语单穆公曰:人目之寄度也,不过步武尺寸之间;其察色也,不过丈墨寻常之间。
韦氏昭曰:六尺为步,半步为武,五尺为墨,倍墨为丈。人尺为寻,倍寻为常。荀子曰:立视前六尺而大之,六六三十六,三丈六尺。
朱氏载堉曰:由荀卿之言,所谓六尺者,步也;由单穆公之言,所谓步者,六尺也。故司马法曰:六尺为步。班固论建步立亩,亦祖之以为说,则古者以六尺为步明矣。又商以夏尺一尺二寸五分为尺,而以商尺五尺为步。周以夏尺人寸为尺,而以周尺八寸为步。置一尺二寸五分为实,五因得六尺二十五分;置八寸为实,八因得六尺四寸。然则商之一步,乃夏尺六尺二寸五分也;周之一步,乃夏尺六尺四寸也。
家语:布指知寸,布手知尺,舒肘知寻。司马法:六尺为步。
小尔雅:跬,一举步也。倍跬谓之步。四尺谓之仞,倍仞谓之寻。寻,两肱也。倍寻谓之常。五尺谓之墨,倍墨谓之丈,倍丈谓之端,倍端谓之两,倍两谓之疋,疋五谓之束。
考工记:车人为耒六尺六寸,与步相中。
弓人:弓长六尺有奇。
周礼注:中人张臂八尺,张足六尺。
难经:手三阳之脉,从手至头长五尺,五六合三丈。
灵枢经曰:八尺之士。又曰:众人之度,人长七尺五寸。
朱氏载堉曰:古人以黍生尺。又曰:布手知尺。指尺之与黍尺一也。黍有巨细,故尺有长短。先儒以黍之巨者积而为寸,则与肤指不合,于是有指黍二尺之辨,谓圭璧之属用指尺,冠冕尊彝之属田黍尺,岂其然乎?盖所谓指尺者,周尺也。凡经传中所谓布指、布手,八寸为咫,八尺为步,皆指周尺而言。律家不达,遂择极小之黍,迁就指寸,务要与周尺合,致乐律声焦用指尺之弊也。因此而反疑累黍不足以定律,岂不误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