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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洪县环保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本局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局编制了《泗洪县环保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局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指南》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局网站上或到本局办公室查阅《指南》。

  一、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本局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局编制的《泗洪县环保局政务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局网站上查阅《目录》。

  ()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本局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形式,网上公开的信息为:

  1、机构概况:(1)机构主要职能;2)机构领导及分工;3)内设处室等。

  2、政策法规:泗洪县环境保护局执行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等。

  3、规划计划:我县主要环境保护方面的规划及年度工作重点及工作目标等

  4、业务工作:(1)宣传教育;(2)污染源管理;(3)自然保护;(4)科技产业;(5)环保审批;(6)排污收费;(7)行政处罚;(8) 机关党建(9)纪检监察。

  5、其他:五年目标完成情况、基层党组建设情况以及其他的相关情况等。

  泗洪环保网的网址为http://www.shhb.gov.cn/。

  其余网上未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本局办公室依申请查阅,联系电话为:0527—86220611

  (三)公开时限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本局将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迟在信息产生后20日内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局申请获取。本局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本局将分批、逐步整理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属于该目录内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局申请获取的,除特殊情况外,本局将予以提供。该目录以外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局申请获取的,本局将依法处理。

  ()公开范围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泗洪县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有关规定内可依申请的政府信息。

  ()受理机构

  本局受理申请机构为泗洪县环保局办公室,办公地址为泗洪县长江路古徐广场东侧,联系电话:0527—86220611  86280050(传真),通信地址: 泗洪县环保局办公室,邮政编码:223900

  ()提出申请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局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申请人能够根据《目录》事先确定所需信息的索取号的,本局将当场答复或者立即答复予以公开。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本局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具体网址为http://www.shhb.gov.cn/;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通过发送。

  2、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宿迁市环保局办公室当面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人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4、特别程序。申请人申请获取案件处理、举报回复等方面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本局提交书面申请。

  本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申请处理

  本局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局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局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本局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局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三、投诉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泗洪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投诉。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上级政府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局违反法律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本局违反法律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申请人或第三方经济损失,申请人或者第三方可以依法请求赔偿。